2008年6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及时保全财产 被告主动和解
郑杰 陈瑛

  本报讯  6月6日,象山县人民法院因及时对一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,从而使得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。
  郑某与朱某因涉借贷纠纷,6月2日郑某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朱某名下的房屋及轿车一辆,价值为85万元。6月3日,负责保全工作的法院干警得知房产证已转移,但房屋土地证尚未转移。接着,干警又了解到被保全的车辆也已被转让。于是,执行局当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查封朱某房屋的土地所有权,限制其办理过户、抵押等手续。朱某由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,只好主动到法院要求进行协商处理。